专利制度如何促进国防建设发展(专利制度如何促进国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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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防专利条例》。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国防专利,是指设计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5、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6、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设立国防专利局,统一受理和审理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7、申请国防专利权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8、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和同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交通系统送交国防专利局,不得按照普通函件邮寄。
9、国防专利局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为申请日。
10、国防专利局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在取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抽出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11、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2、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 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 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3、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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