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色变味不准食用:采购食品原料应做到进货索证查验义务,来历不明、变色变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准食用。
2、半生不熟不准食用:需熟制加工食品应做到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氏度,半生不熟的食品,不准食用。
3、冷食刺身不准食用:严禁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如凉拌菜、冷面、生食海产品等食品,不准食用。
4、超过时限不准食用:食品烧熟后储存应尽量采取热保温,保证食品中心温度氏度以上,常温储存超过时的食品,不准食用。
5、剩菜剩饭不准食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生产加工量,隔餐、隔夜饭菜,不准食用。
6、高危食品不准食用: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食品,如扁豆类、四季豆、发芽土豆、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