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证调查(调查取证有哪些方法?)
大家好,小方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如何取证调查,调查取证有哪些方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调查和取证的方法: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讯问是任何案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取证措施和方法。
2.审讯。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说明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仅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犯罪人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的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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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识别。辨认需要受害者或证人从许多相似的物体、地方或人那里挑出他的所见所闻。鉴定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检查。勘验是指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特殊活动。勘验的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勘验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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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检查的专项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也叫体检。个人检查记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索。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职权,强制搜查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员,搜查、提取证据材料的一种特殊活动。要搜索的对象可以是地点、人、车辆、船只和其他对象。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方式,搜查笔录本身就是证据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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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和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案件发生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使用这种可重现的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实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身份证明。鉴定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技设备,对相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测试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扩展信息:
调查取证原则:
第一,注重委托人主张的权利的原则
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解决争议必须依靠证据来证明。只有围绕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且由此获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具有证明力。否则,它就是无用的证据。
二。客观性和及时性原则
因为案件的李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无论物证、书证还是人证,虚构的事实和经过推测、假设后作出的陈述,都可以作为证据写进材料。
因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注意收集和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客观关联的证据。
三。合法细致原则
律师应当依据《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收集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保证证据证明力的前提。收集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一丝不苟,一丝不苟,不能马虎行事。
收集或者提取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例如,当
而在考察提取物的证据时,应以原物质为主。如果提取原件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件;对可能变质或者毁灭的物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还应收集和摘录原始文件;向法院提交时,应先提交复印件,法庭审理时再提交书证原件。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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