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情节严重标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情节严重严重损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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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所说的“严重损失”,可以是政治上、工作上、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分析考虑整个案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准确的决定。
客观上讲,聚集人群扰乱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使其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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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这里必须同时满足两点:
一是应当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聚众进行的,即有组织、有计划地聚集三人以上进行扰乱。至于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在实践中一般可以从寻衅滋事的持续时间、聚集人数、被寻衅滋事对象的性质以及侵权后果是否严重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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