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起立怎么说的(香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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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终审法院:
2、根据香港《基本法》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的条文明确规定,香港终审法院法官由特区行政长官根据独立委员会的推荐委任,有关任命须经香港立法机关同意。
3、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规定,上诉须由终审法院审判庭聆讯和裁决,而终审法院审判庭须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三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所组成。
4、香港高等法院:
5、香港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6、香港上诉法庭:
7、香港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来自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上诉法庭也对其他级别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定。
8、香港原讼法庭:
9、香港原讼法庭审理刑事和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不受限制。香港民事案件涉及的范畴包含离婚、海事诉讼、破产、公司清盘、领养、遗嘱认证和精神错乱。香港原讼法庭也可行使上诉司法管辖权,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10、香港区域法院:
11、香港区域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是受到限制的。民事方面,区域法院仅有权审理所涉款项多于5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0元的申索。如属收地诉讼或诉讼涉及土地权益的业权问题,有关土地的每年租金或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不得超过240,000元。除一般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外,区域法院对以下各项也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追讨税款的申索,以及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为追讨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财物程序。至于婚姻诉讼及领养申请,亦必须在区域法院展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庭称为家事法庭)。
12、香港裁判法院:
13、香港裁判官可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罚权力通常以判处监禁两年或罚款100,000元为限,但对于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罚权力。
14、香港死因裁判法庭
15、香港死因裁判法庭研讯以下各类案件:有人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有人在可疑情况下死亡;有人突然死亡;在香港境内发现尸体或从外地运入尸体。
16、香港少年法庭:
17、香港少年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审理对儿童(14岁以下)或少年人(14-16岁)提出的控罪,但杀人罪行除外。10岁以下的儿童是当作未届须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所有法庭,包括少年法庭在内,均无司法管辖权审理涉及该等儿童的案件。不过,少年法庭有权处理涉及照顾和保护18岁或以下少年人的案件。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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