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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指南(条件+材料)

2022-04-06 17:36:22 来源: 用户: 

  清远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指南(条件+材料)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内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

  3.录用或聘用证明材料

  4.毕业证复印件

  5.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明到工作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工作所在地居委会

  2.受理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凡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条件明显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准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工作单位、社保缴费、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相互关系、年龄、学历、工作单位、住房、社保缴费等情况),公示期为10天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的形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文章转载自: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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