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政策解读
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解读及细则
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出台了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现对本政策措施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如下
第1条:减免房租费用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
政策背景:国家、省先后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政策措施,提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进行减免,我市结合上述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的方式,进一步减轻承租户成本负担
支持方式: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在沈权属、市机关事务局权属、直管非住宅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联系国资委、机关事务局、房产局),租赁双方采取直接免除、后续租金抵扣、延长租期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向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减免或延期存在转租、分租行为的房屋,应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刘岗 31290252 13700029598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郑昊 83779811 18809865577
市房产局 张琰 22975018 13898831868
第2条:实施稳岗补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比例在60%以上
政策背景: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出台此条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岗位,维护我市就业总体稳定,助力企业恢复生产,减轻成本负担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按照超过去年返还比例(60%)实施政策采取“免申直返”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需申报,通过数据筛选和信息比对后,确定拟返还名单,经公示无误后将资金直接返还到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潘勇 22539041 13889239866
第3条:对防疫费用给予补贴对零售、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支出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补贴
政策背景:辽宁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文件中,对餐饮业、零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酸检测费用进行补贴根据省政策规定,制定此政策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经营范围为零售、餐饮服务,且目前仍存续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等行为)提供营业执照、员工合同、支出发票等必要手续凭证,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代文文 22724877 13694181156
市财政局 邢文刚 13840511527
市卫健委 王索艳 23412371 13840133990
第4条:补贴水电气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3月份企业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
政策背景: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3月24日以来,部分企业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为减轻疫情影响,对企业3月份全月的水、电、管道气费用给予补贴
支持方式:市水务集团及其他供水企业、沈阳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及其他管道气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名单,测算企业用户在3月份疫情期间发生的水、电、管道气费用,与用户确认补贴情况经市水务局、工信局、城建局及有关地区核定后,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 裴立远 25607676 13149850521
沈阳供电公司 张滢 23154906 18540202257
市燃气集团 刘佳 17740019656
市水务局 崔君 17702474317
市工信局 王聪颖 22723601 13898811168
市建设局 冯振兴 18640236111
市财政局 邢文刚 13840511527
第5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背景: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一定冲击,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减少信贷资金压力,增加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制定本政策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方式:在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以放款日期为准,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拟申请贴息的小微企业于4月6日至5月31日向注册地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区审核、市金融发展局汇总、贷款银行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发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贴息小微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照3个月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月数×3/12计算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孙冰蕾 22721451 13998115813
市财政局 邢文刚 13840511527
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 杨鹭 22838982 15502452393
第6条:扩大税费减免范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背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文件精神,对辽宁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支持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六税两费”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路冰 22564825 13940437377(负责“六税两费”)
岳一铭 22563096 18698834199(负责留抵退税)
第7条: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背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文件精神,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支持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相关表格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岳一铭 22563096 18698834199
第8条:减免个人所得税2022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背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内容同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事宜
支持方式: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秦萧 22563346 13940591528
第9条: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政策背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等文件,市总工会将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支持方式:按照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与审批的相关方法,小微企业工会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沈阳工会网”(www.sygh.org)和“沈阳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平台”登录“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街道、区县(市)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审批后,纳入到小微企业工会组织库支持政策经费由市总工会按照每半年返拨一次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小微企业工会账户工会可通过“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系统”查询本单位经费返拨情况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刘宇 22853828 13898130205
第10条:稳定劳动就业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灵活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政策背景:依据辽宁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辽人社发﹝2020﹞3号)中“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等规定内容,鼓励符合规定的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
支持方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计划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制定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实施方案,就方案同职工进行协商而后实施;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纾困的,制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方案,履行企业协商民主程序,符合相关民主程序要求后方可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姜哲玉 22855266 13591455008
第11条:缓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政策背景: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调整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支持方式:本次缓缴政策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申请材料,4月末,市医保中心将通过系统比对,对已缴纳3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批量解除医保待遇封锁,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连续7月1日起,市医保中心对未补齐欠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封锁单位下在职职工待遇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唐东兴 12345-1-7 13478182227
市医保局 任运涛 22525560 15840573777
第12条: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2022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生产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
政策背景:为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负担,根据国家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同时借鉴其他地区政策做法,采取缓缴或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支持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现有缴存比例继续缴存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疫情期间,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实行非接触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可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页面,根据页面操作提示办理此项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李永生 23931250 15804035888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可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各责任单位要安排人员做好政策咨询、解答、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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